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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类案裁判冲突中通常裁判规则的提取方法

时间: 2024-01-29 11:25:00 |   作者: 拉链系列

  检索类案能够大大减少由待决案件复杂性、新颖性所带来的处理困惑,缩短律师认知、理解和判断的过程,可以使得律师快速积累类案的处理经验。但是,类案的数量通常并不是单一的,少数的类案所蕴含的裁判规则往往也是多元的,同等案情下法律适用出现分歧时,如何提取通常裁判规则,以指导司法实践,是值得思考和深究的难题。

  为解决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执行出现困难、情况变化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第11条提出级别优先、专业优先、时间优先的案例适用的参考意见,并根据作出裁判或发布案例的法院层级,形成案例效力体系:

  一是具有显性拘束力的案例,即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具有强隐形拘束力的案例或案件,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具有弱隐形拘束力的案件,即指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案件。

  一种是法官顾及裁判被发回或改判,更重视上一级法院的类案裁判。通常来说,通过再审纠错程序的案件相对于上诉案件的数量少之又少,上一级法院对法官的影响力和说服力更大,而不是更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另一种是法官更注重论证严密、说理充分的案例,而非仅仅依据审级参照。正所谓有拘束力的不是判例本身,而是在其中被正确理解或具体化的规范,若裁判文书的论证过程并不严谨或者论证缺失,案例并不直接体现出什么裁判规则,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很难提炼清晰、确定的裁判规则,其参考价值随之降低。

  通过校准制度与实践的错位之处,笔者探析类案裁判冲突中通常裁判规则的提取方法,形成三个步骤,步骤之间的表现形式是检索的过程,本质是理性思维的过程,是一种基于法条主义的推理或者论证行为。

  如何初步甄别合法、适当的裁判规则是个紧要问题,笔者结合类案检索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去探讨如何选定提取范围。

  司法裁判规则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最重要的包含三种:一是随着新法的发布和社会观念的转变,案例体现的裁判观点和规则不再适应当前的法律发展,裁判规则明显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二是裁判规则明显背离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主要指的是常规简单案件中法官在裁判中不引用和分析法律标准,而是借由法外的标准,如道德原则,去论证裁判结果;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时为个案提供指引时,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或者有更强理由,才能放弃适用法律规则而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否则应予以排除该裁判规则。

  法律条文的解释首先是进行文义解释,在文义解释难以满足客观裁判之需时,需辅之以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等。在类案裁判冲突中,如遇到裁判文书中对法律的解释和论证超过法律条文字面含义,则需要考量该扩大解释是不是满足立法目的,扩张解释的限制在于不能任意超出或者背离法律规范的目的,而该限制规则恰恰可以帮助律师去甄别裁判规则是否偏离法律规定。

  经过类案检索,律师会遇到类案中,持A裁判规则的案例数量上远大于持B裁判规则的案例情况。若持B裁判规则的案例形成时间至少三年前,或者B裁判规则所占类案比例较小,则司法实践中对该法律适用问题持B裁判规则缺乏共识,笔者倾向于将持B裁判规则的案例予以剔除,选择形成时间较晚、占非常大的优势数量的A裁判规则。

  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及法治发展程度的不同,都可能会导致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的差异。相同或者相邻地域的法院作出的裁判规则和解决方法更符合当地的司法政策和实践背景,更具有代表性和参考性。因此,律师可以优先从相同地域或者相邻地域的判例中提取通常裁判观点,不仅限于本省。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定期评选各自业务领域的审判业务专家,有些会根据不同的专业类型案由进行细分,审判业务专家不仅担纲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而且会领衔开展疑难案件研究与审判。审判业务专家优势领域的在先类案裁判,对类案裁判起到引领示范的作用,其所持的观点通常能代表某个类案领域的裁判观点。

  类案裁判冲突主要是法律条文理解的争议,对于法律条文的争议总是相对于某个个案事实而言,而不是在抽象的意义上争论法条,将抽象的法条放置于具体应用场景中进行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争议。

  对于类案裁判冲突,我们一般处理的思路是关注类案裁判冲突的不同之处,试图得出二选一的规则,其实不然,我们首要应把不同裁判观点放在一起印证,找到重叠部分,寻求数据共性,这是可以让我们花时间去多研究的。

  一旦整合完成重叠部分、数据共性,该类案的无风险性裁判观点有时自然就浮现了。当然,有时类案处理规则很复杂,则需要借助法条解释及类案推理进行比较衡量。

  案件A仅仅受法条R调整,类案裁判中对于R出现的不同解释R1、R2等,并且这几种不同的解释均未超过R的规范目的。

  案件A缺乏法条调整的争议,填补法条漏洞,通常是以类推适用,或回归法律原则、法秩序适用。

  前述法律规定模糊、冲突的情形,通过法条的解释能有效进行“比较衡量”。法官纠缠在法条与事实之间,需要在法律的各种解释标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观点之间经常做“比较衡量”,使之对法条的理解符合事物的正义,这也是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

  这个思维过程,立足以文义解释,同时要进一步发掘法律原则、法秩序等主要的因素,对法律原则、法秩序与法律规则之间有的逻辑关系予以重视,以求更准确理解法条。我们大家可以借助一个同心圆来加以说明,内圆区所代表的是法律规则的调整范围,外圆区代表的是法律原则所覆盖的区域,法秩序是最外围的圆区,包括法律规则、原则与价值等要素在内的整体区域,其中价值方面包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一般性道德原则。

  前述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形,类比推理仍是以法条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规则,专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等者要等之对待。

  与普通法系裁判文书论证动辄上万言,个性鲜明、说理透彻不同,大陆法系判决书以简明扼要、言辞谨慎为主要特征,法院判决通常是以一致意见的形式对外公布,不公开法官评议过程和个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前述所提取的通常裁判规则,只是待验证的初步的结论,不能重检索、轻验证,需要多渠道交叉复验。

  参考类案是基于同案同判的逻辑,但是司法具有亲历性的特点,案件背景、庭审过程无法通过裁判文书重现,出现在裁判文书中的仅仅是冰山一角。裁判文书不能反映出真实的裁判决策过程,如法官心证、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等。

  我们能够尝试从裁判文书所载法律事实,推演裁判决策过程。裁判文书的行文逻辑在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必然要为“本院认为”论证服务、“本院认为”所需的法律事实要在查明的事实中体现,且两者要保持逻辑一致、不能相互矛盾。纵然“本院认为”论述相对简明、甚至千篇一律,我们也能够尝试从法律事实部分洞察、推演到裁判决策过程。

  各地法院为充分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官网上发表法官实务研究和倾向性法律意见,也会安排法官公开授课。当然,法院对外宣传的稿件内容比较零散、简单,我们大家可以尝试从只言片语中复验结论。

  类案裁判冲突主要存在情形,包括法律规定模糊、法律规范冲突、法律存在漏洞,这些领域多数是各界深入讨论的法律问题,政府部门、法学会通常也会邀请法官、律师、知名学者参加疑难复杂、前言法律问题的研讨会议,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期刊亦是如此,经过理论和实务界长期商讨而形成的、多数法律人关于法律规范解释和适用的倾向性法律意见,可以帮助律师复验其所提取的通常裁判规则。

  关于类案裁判冲突,司法规范提出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之后选择参考,而司法实践中上一级法院裁判案例、更为详细的论证说明的案例更具影响力。笔者通过校准制度与实践的错位之处,探析类案裁判冲突中通常裁判规则的提取方法,具体为:第一步:从正反两个方面选定提取的范围;第二步:从寻求数据共性及法条解释去比较衡量提取的内容;第三步:从裁判文书及通说去交叉复验提取的规则,以激发类案检索结果运用的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