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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消费陷阱大盘点 你领教过几个

时间: 2024-04-04 09:50:55 |   作者: 拉链系列

  购买商品时送的赠品退不了;吃饭规定保底消费金额;老是说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相信广大市民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您都是怎么样做出应对的呢,是沉默接受,还是电话举报。近日,本报记者走上街头深入调查,为广大读者列出一些常见的消费陷阱,并教大家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的时候都说可以调换的?可谁知道,到店里调换时,售货员却说没有相同尺码的鞋了。”家住沙市区的王女士反映,上周在某商场打折促销区为丈夫购买了一双皮鞋,却因为尺码问题,要换掉,但要求更换的她却遭到了售货员的拒绝。

  无奈之下,王女士当场要求退货,但售货员以“折扣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无奈致电本报热线求助。

  市工商管理人员介绍说:“一些商家推出打折促销商品,同时声明概不退换、概不三包,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其声明是无效的。”

  家住长港路某小区的刘女士最近刚搬新家,3月9日,她来到北京路某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当时,对方称包免费送货、免费安装。”

  次日上午10时许,两位工作人员与刘女士联系后,将电视送到了该小区门前,却电话告知她,搬运到家中需要收取15元的搬运费。更让刘女士不解的是,搬运到家中,工作人员打孔、安装好后,还收了200多元材料费。

  刘女士认为商场涉嫌欺诈,但对方售货员却说:“免费送货,却不包括搬运费,安装也确实免费,但在安装电视时所需的五金都是计件收费的。”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除了电视机外,空调、木门、建材等的安装也都存在类似的消费陷阱。“去建材市场买瓷砖,对方说免费送货,但期间还得付一部分搬运费。”

  据介绍,经营者应当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因此,家电、家居设施销售和安装中存在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为带酒水进店,却被人赶了出来。”近日,夏女士向记者抱怨称,上周,与朋友相约在北京路一KTV唱歌,提前预订了房间,当时带了瓶红酒,打算在唱歌时助兴。正在KTV内拆红酒的时候,却被店员告知不能自带酒水,并欲强行将红酒撤走。

  为此,夏女士与店员发生争执,最终该KTV负责人出面,把预订包厢的钱返还给夏女士,并将夏女士和其朋友“请”出了KTV。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KIV、酒店禁止自带酒水。

  2月26日,家住长港路的叶女士将一件价值1200元的羽绒服,送到位于长港路一家洗涤连锁干洗店进行干洗,干洗费花了150元。可几次取衣,均被店方告知羽绒服还未洗好,心生疑窦的叶女士几次询问是否衣服被洗出问题了,店方都说没有。

  直到3月7日,叶女士终于见到干洗后的羽绒服,然而羽绒服上的装饰品不见了,衣袖也出现了不少大大小小的斑点,且衣内有不少鸭绒皱褶。叶女士心痛不已,一定要店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干洗店却以羽绒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并表示干洗店有规定,1000元以上的衣服需要签订合约,才给与赔偿。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不论有没有签署协议,在商家受理衣物时,就达成共识,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必须保障在服务中出现差错,应第一时间给予顾客补偿。哪怕是损坏了拉链、扣子等,经营者仍应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提供免费服务,商店不用负责吗?”3月6日,王先生开车前往北京路一商场购物,将轿车停放在该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位。在购物完后,王先生却发现轿车被人刮花,气愤之下,王先生找该商场工作人员理论,该工作人员却表示,该商场停车位是免费提供,不是有偿服务,也没有安排专人看管,是不应该负任何责任的。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验证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免责,须同时具备“无偿”和“保管人证明自己不存在重大过失”两个条件。若因经营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的,仍应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经营者设置免费停车场,其目的是为吸引顾客前来消费,虽然未收取保管费用,但经营者实质上取得了利益,其理应妥善看管免费停车场内的车辆。

  “游玩的心情都没有了。”近日,在长江大学就读大二的朱同学反映,上周和同学约好到某公园去游玩,自己先到公园售票点买了4张门票,但其中一位同学临时有事不能来。自己就向售票点反映,想退一张票,但却以“门票一经售出,不得退回”而拒绝。

  该售票点人员还称,公园管理条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门票不予退回,但可以改日使用。

  对于不少消费者遭遇的“门票一经售出,不得退回”规定,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旅游门票只是双方服务合同的凭证,其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

  持票人退票只是放弃接受服务的资格,这并不会致使服务提供者现实财产的减损,若不允许其退票,则有失公平。

  10日,周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日前收到一张广告,称某影院搞活动,从3月10日到3月15日,凡是会员都能够轻松的享受买2张电影票赠送价值38元的优惠券。14日,周先生和朋友去该影院观看电影,可到要兑现时,影院称该电影票不能赠送优惠劵。

  该影院给出的解答是,影院的宣传单上确实有“买2送1”的内容,即买2张电影票赠送价值38元的优惠劵1张,同时在不显眼处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是院内另有规定:情侣票不在酬宾活动内,因为消费者所购买的是情侣票,所以得不到赠送。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商家制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格式合同条款,并不意味商家真正拥有权利。同样如果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合法,即使再解释也没用,因为它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消费者可以不接受。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对消费的人行使合同解释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反法律内容。若遇到消费纠纷,可立即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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